申请人:深圳壹佰度新媒体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733000号“月亮猫 MOON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3501号“月亮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16054号“摩尔猫 MOO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申请人不具备实际使用意图,其名下商标全部出于出售状态,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来源及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月亮猫”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月亮猫”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钟表指针(钟表制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引证商标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