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影联云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179939号“影联网 IMLIN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7142号“联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30978号“联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尤其在本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宣传海报、合同等证据复印件、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影联网”与引证商标一“联影”、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联影”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研究服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