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言蹊(广州)生物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71951号“御蜜佳缘 让世界充满爱 YU MI JIA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71137号“私美丽 pritty及图”商标、第21945873号图形商标、第9511958号图形商标、第15212345号图形商标、第16035850号“乔丽尔医疗美容 JORREL及图”商标、第17008270号“御佳缘 yujiayuan.com.cn”商标、第30656244号“御俊佳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所获荣誉、检验报告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御蜜佳缘”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御佳缘”、引证商标七汉字组合“御俊佳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