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856330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72532号“科徕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10893号“好太太 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建立了固定的消费群,在消费市场上的顾客认知度非常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不侵犯引证商标一、二的在先权利,且引证商标的状态目前尚不稳定,请求延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裁定书、所获荣誉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科徕尼”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科徕尼”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好太太”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测量、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