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陟县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51940号“怀白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在第30类饮料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的第38532166号“怀红菊及图”商标的拓展性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