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书呈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28321号“张立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产品及经营理念结合设计的商标,具有自己的设计理念和来源,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有多个“张立新”商标获准注册,“张立新”作为烈士姓名并不为消费者所知晓。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网站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张立新”为中华英烈网登记在册烈士姓名。
经复审认为,“张立新”为中华英烈网登记在册烈士姓名,将其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