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91940号“Goodbaby Care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82247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14068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49398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42231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53712号“Goodbab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87498号“Good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53710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00980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42273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83540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253702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11401号“Good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50954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8249071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将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另外,申请人“GOODBABY”商标已在第5类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申请商标在人用药、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医用诊断制剂、医用气体、卫生消毒制剂、医用益生菌制剂、婴儿食品、护肤用医药制剂、护肤药剂、鼻腔喷雾药剂、皮肤病用乳霜、护肤药霜、治疗皮肤病药霜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药物饮料、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洗浴制剂、隐形眼镜用溶液、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婴儿尿裤、一次性婴儿尿布、医用防蛀牙漱口剂、含药漱口水、加药的棉签、医用棉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已决定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故本案的审查范围不包含婴儿食品。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药物饮料、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洗浴制剂、隐形眼镜用溶液、空气净化制剂、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婴儿尿裤、一次性婴儿尿布、医用防蛀牙漱口剂、含药漱口水、加药的棉签、医用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牙膏、婴儿纺织品尿布等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