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99124号“FD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6410号“ff & dd(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98372号“福蛋蛋FDD G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多件含“FDD”字样的商标已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FDD”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ff & dd”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FDD GRAIN”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且上述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