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276688号“YO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BO 41276688

阅读:103019 2020-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原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76688号“YO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5373号“Y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纺织用碳纤维、石棉板”…

  申请人:浙江原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76688号“YO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5373号“Y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纺织用碳纤维、石棉板”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721期), 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合成树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垫片(密封垫)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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