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悍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2644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968H号“HAM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1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35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