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82564号“NEUS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USAR 34982564

阅读:154135 2020-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软睿驰汽车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564号“NEUS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27540号《关于第34982564号“NEUS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

  申请人:东软睿驰汽车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564号“NEUS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27540号《关于第34982564号“NEUS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305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47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1842号“neu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现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基于该事实变更情况,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情形。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07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5203号“Neu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共存声明》,同意申请人在第38类服务上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并注册申请商标,考虑到两商标字母构成亦有区别,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该《共存声明》我局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982564号“NEUS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USAR 349825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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