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MT贝尔福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精器(北京)咖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元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对第22085361号“Victoria Ardui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9类及第11类国际注册第768651号“Victoria Arduin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Victoria Arduino”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与摹仿,其注册与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竞争者,其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亦注册了第22085418号“Victoria Arduino”商标。被申请人未经过授权,自称系申请人经销商,并在淘宝网店公开售卖申请人“Victoria Arduino”设备产品等。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 “Victoria Arduino”、“Nuova Simonelli”品牌官网截图及翻译;
2.申请人关于旗下品牌的声明书;
3. “Victoria Arduino”咖啡机介绍手册;
4.申请人持有商标信息;
5. “Victoria Arduino”设备销售发票及翻译;
6.杂志报道;
7.知乎讨论帖;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网络媒体报道;
10. “Victoria Arduino”的有道翻译;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企业信息、
12.淘宝店产品销售信息、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微博账号信息等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的介绍;
14.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使用并注册的商标品牌,其一直在不断地使用与宣传,理应受到保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主观恶意,系合理合法使用。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设备代工合同、付款回单、发票、产品宣传页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精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提出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月21日第1584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手动磨咖啡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上,经过名义变更,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月20日。
2. 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投币式各种饮料自动售货机等、第11类电动大咖啡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12可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谭国庆系辽阳碎碟咖啡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辽阳碎碟咖啡科技有限公司为淘宝店铺Blue’s EspressoBar的经营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非手动磨咖啡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投币式各种饮料自动售货机等、第11类电动大咖啡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及咖啡网、新浪博客、国际咖啡品牌网、财新网等的网络媒体报道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Victoria Arduino”作为商标在咖啡机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及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的微信公众账号中,显示“Victoria Arduino”为经销品牌,被申请人关联企业所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了“意大利Victoria Arduino”等字样,可知被申请理应知晓申请人“Victoria Arduino”咖啡机的存在。在无申请人授权使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非手动磨咖啡机、家用非手动研磨机等与咖啡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基本一致或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Victoria Arduino”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主观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