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芳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70781号“胡桃夹子 NUTCRAC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332950A号“胡桃丸子 WALUNT PUFF及图”商标、第40785626号“胡桃匣子”商标在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