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辉明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70140号“山渝SHAN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7749号“山渝Shan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9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93420号“渝山火炭烤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20年11月20日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与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