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523223号“优伊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27798号“优衣库”商标、第14527799号“優衣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第1713期《商标公告》),故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优伊库”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磁疗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