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品信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98932号“珍茗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2965号“珍茗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裁定已生效;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0328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