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裕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782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704类似群组上的复审申请,仅对3702类似群组申请复审,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8942号“黑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 HEILONGJIANG CLEANING SERVICES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6881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服务为“商品房建造;建筑;仓库建筑和修理;建筑物防水;工厂建造;安装维修水管;砌砖;砖石建筑;铺路”服务。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商品房建造;建筑;仓库建筑和修理;建筑物防水;工厂建造;安装维修水管;砌砖;砖石建筑;铺路”服务申请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清洁窗户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