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俊锋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7日对第21835759号“LOURSX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国际知名的酿酒公司,其名下的“LUYI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人头马路易十三 LUYI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LUYI XIII”等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053176号“人头马路易十三 LUYI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注册了多件与国际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已超出商标使用的范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路易十三品牌酒产品介绍及宣传资料;
2、世界奢侈品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
3、申请人公司资产排名情况;
4、经由上海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盖章的关于申请人的相关宣传资料;
5、申请人商标情况;
6、被申请人的恶意情况;
7、与本案相关的商标裁定书;
8、与本案相关的法院判决书;
9、申请人的部分资料资料;
10、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0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本案申请人在先申请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三、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第25类、第26类、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路易十三”、“LUYI XIII ”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了7766917号“库奇世家GCGC”商标、在第25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第9041353号“英伦迪博龙” 、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1880576号“至尊库奇”等多达272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请求认定“LUYI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人头马路易十三 LUYI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LUYI XIII”商标为驰名商标,虽申请人的上述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本案中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含酒精饮料等商品关联性不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或注册了众多商标,大多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或复制,具有明显恶意。我局认为,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第26类、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路易十三”、“LUYI XIII ”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了7766917号“库奇世家GCGC”商标、在第25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第9041353号“英伦迪博龙” 、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1880576号“至尊库奇”等多达272件商标,上述商标与外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相近似。被申请人大规模抢注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本案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事实,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以及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