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刁氏封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34503号“万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4857号“万酒归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025号“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26250号“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文字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酒”中的“酒”文字使用在核定的白酒、烧酒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万”与引证商标一“万酒归宗”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万”引证商标二、三“万”的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