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暇客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居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8110号“Xiao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0061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过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使用证据的真实性等存在怀疑。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有过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存在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是经过长期的使用与经营,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复审商标信息;
2.复审商标相关使用授权书;
3.复审商标销售的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历年销售的发票及相应的票据;
4.复审商标进项的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历年进项的发票及历年的发货单;
5.复审商标商品的检验报告;
6.复审商标经营店铺及实物拍摄图片;
7.复审商标产品图样设计稿;
8.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9.复审商标的经销合同、联营合同及汇款凭证;
10.广告宣传推广协议、店铺租赁合同及租金交纳款通知单;
11.复审商标网页店铺截图公证书;
12.复审商标经营店铺及实物拍摄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连续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唯尔喜服饰公司于1993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多次转让,于2012年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多次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合同、销售票据、发票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在复审商标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和销售。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在核定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另,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等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观点,故我局对申请人前述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