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组米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3073号“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9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和制造领域的商业咨询服务;食品制备、加工和配送领域的商业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