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奔特力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82618号“OPENW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4067号“OPEN MIND”商标、第6226310号“open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尚未超过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OPENWIND”与引证商标一字母“OPEN MIND”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用于基础设施建模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尚未超过一年。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二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