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研智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75806号“清研助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3398号“清研”商标、第41086107号“清研商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引证商标二在除体育野营服务以外其余服务上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清研助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清研”,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游戏厅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如复审查明可知,本案引证商标二在除体育野营服务以外其余服务上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二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