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句容市下蜀镇家年土地股份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常州品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0308号“容尚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集体商标的商品标准已更正,依法应予以初审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未提交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的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未提交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的使用管理规则。此外,复审申请书中列明“茶;谷物制品”商品分别按照GB/Z 21722-2008、GB 19640-2016,但上述标准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故申请商标违反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