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张家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天津梓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8960号“张庄子萝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9590号“张庄香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天津市张家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庄子萝卜”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所提交的《天津市张家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庄子萝卜”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列明“新鲜蔬菜”商品质量标准依照GB 5009.232-2016,但上述标准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故申请商标违反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次,申请商标“张庄子萝卜”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实际意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