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98960号“张庄子萝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张庄子萝卜 31398960

阅读:112383 2020-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市张家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天津梓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8960号“张庄子萝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9590号“张庄香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天津市张家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天津梓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8960号“张庄子萝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9590号“张庄香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天津市张家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庄子萝卜”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所提交的《天津市张家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庄子萝卜”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列明“新鲜蔬菜”商品质量标准依照GB 5009.232-2016,但上述标准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故申请商标违反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次,申请商标“张庄子萝卜”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实际意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398960号“张庄子萝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张庄子萝卜 313989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8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