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圣果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0日对第26962152号“剑关老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中国白酒行业的知名企业,“剑南春”、“剑”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均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众多含有“剑”字的商标,“剑”在白酒行业中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892159号“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5887号“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44211号“剑南老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43639号“剑南烧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8793号“剑南烧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555552号“剑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18472号“剑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被识别为“剑关老烧酒”,其中“剑关”易被理解为“剑门关”,“老烧酒”是一种酒类型。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以及类型等特点产生误认。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需求,且具有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审计报告、纳税材料;博览品鉴会资料、视察参观资料、公益资料;“剑南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剑南春”商标所获荣誉及受保护记录;部分广告宣传、报道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茅五剑”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相关行政裁定、决定书;“剑门关”的百度百科介绍;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关于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八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汉字“剑关老烧”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剑”,与引证商标三“剑南老窖”、引证商标四“剑南烧坊”、引证商标五“剑南烧春”、引证商标六“剑谷”、引证商标七“剑南”、引证商标八“剑南春”在文字构成方式、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剑南春”商标经宣传使用在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剑关老烧”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