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栗山欧洲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6639号“BLUE DEV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仅就“防护和安全设备;防火服装;防火服装;防事故安全服装;化学防护服;实验室用特制服装;高能见度安全服装;防事故或防伤害热配件(服装);防火手套和靴;安全头盔”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在其余驳回商品上,申请人不提出复审。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5740号“蓝魔LANMO”商标、第5427885号“蓝魔”商标、第9053063号“蓝魔数码分享微笑生活”商标、第15671794号“蓝魔”商标、第8388248号“BLUE DEVIL”商标、第9781501号“Blue Devil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直接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防护和安全设备;防火服装;防火服装;防事故安全服装;化学防护服;实验室用特制服装;高能见度安全服装;防事故或防伤害热配件(服装);防火手套和靴;安全头盔”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相关内容截屏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就“防护和安全设备;防火服装;防火服装;防事故安全服装;化学防护服;实验室用特制服装;高能见度安全服装;防事故或防伤害热配件(服装);防火手套和靴;安全头盔”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上述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在科学、航海、测量、电气、摄影、电影、光学、信号、检验(监督)、救护(救援)和教育装置及仪器等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护和安全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护和安全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救生器械和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