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598824号“桔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8405号“Ghome桔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09752号“桔家DRAW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玻璃商品上予以核准,在木材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