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1505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图形 26715054

阅读:98157 2020-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纽约扬基队及其商标、标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506836号“NY及…

  申请人: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纽约扬基队及其商标、标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506836号“NY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336076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6967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74820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41010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4325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65982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779046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731321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往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MLB”、“NY及图”和“MAJOR LEAGUE BASEBALL”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多年,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原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原异议人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驰名状态予以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NY及图”系列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该行为将导致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淡化,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原异议人就“NY及图”作品享有著作权,且经过在先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之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四、原被异议人具有一贯大量抄袭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手段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如被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必然引发混淆。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中国棒球协会官网、百度百科对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简称MLB)的相关介绍、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官网截图;

  2、多家电视台对MLB赛事的报道及节目介绍;

  3、电视台、中文期刊、杂志、网站对原异议人赛事和球队的报道;

  4、国家图书馆以“MLB”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

  5、原异议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6、在百度网站以“MLB”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7、百度百科等对纽约杨基队的介绍及媒体相关报道;

  8、纽约扬基队的“NY”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报道、宣传情况;

  9、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10、原被异议人申请的商标列表、原异议人相关商标档案及相关球队介绍;

  11、原被异议人网络店铺相关截图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836号、第4336076号、第6731321号、第6779046号、第176598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4类“珠宝(首饰)”等、第18类“运动袋”等、第25类“衣服;服装;帽”等、第26类“毛线花边”等。虽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帽”等商品上的“图形”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的设计风格、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和视觉效果等方面雷同,构成实质性近似,如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本案申请人独立创作设计而成的,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大范围、长时间、大规模地申请注册了与原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高度近似和相关的商标,其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手段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另,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其他意见与原异议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成立,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在先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6类铅笔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8类填充玩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18类运动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包含“MLBNY”、“MLB”、“NY”的商标,例如第21306001号“MLBCL及图”商标、第25980536号“mobny及图”商标、第25971585号“MLBNY及图”、第25971468号图形商标、第26808149号“MLBNY及图”商标、第31448589号图形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等。本案中,原异议人未提交其所主张著作权作品的创作完成、首次发表等证据以证明著作权归属,故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尚不足以认定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本案尚无证据认定被异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即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本案中,原异议人称申请人具有一贯大量抄袭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手段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先标识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其表现形式相近,难谓巧合。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MLBNY”、“MLB”、“NY”的商标,例如第21306001号“MLBCL及图”商标、第25980536号“mobny及图”商标、第25971585号“MLBNY及图”、第25971468号图形商标、第26808149号“MLBNY及图”商标、第31448589号图形商标等商标,上述商标分别与原异议人旗下克里夫兰印第安人对的代表性标识、原异议人在先第506824号“yankees及图”商标、原异议人在先第508714号“LEAGUE及图”商标、原异议人“NY及图”商标及“MLB”商标、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在先商标等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加之,原异议人所提交证据11显示申请人还在经营中擅自将原异议人的“NY及图”商标用于网上店铺宣传页面,更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未对该项证据予以否认。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本案申请人围绕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标识在多个类别上反复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立法精神予以制止。

  另,关于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鉴于其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原异议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71505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图形 267150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76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