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巴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97880号“花间 巴格斯HUAJIAN BACCHU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3648号“花间鱼乡”商标、第7634555号“花间雅苑及图”商标、第40097950号“花间乐园”商标、第9019818号“花间堂BLOSSOM HILL及图”商标、第19675146号“花间派”商标、第23480591号“花间荟HUAJIAN GALAXY及图”商标、第40889916号“花间小酌”商标、第18004103号“花涧堂”商标、第28624612号“花涧堂HUAJIANTANG及图”商标、第25974480号“花涧茶坊”商标、第17448402号“花间民宿”商标、第20581993号“花间臻品”商标、第21940569号“巴格”商标、第41711806号“BACCHUS CLUB及图”商标、第10731364号“BACCHUS LOUNGE”商标、第22221144号“花间串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且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两件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花间”,该文字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中显著识别文字“花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巴格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三“巴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BACCHU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