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26278号“摇一摇yaoyiy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35184号“摇一摇”商标、第41683590号“摇一摇”商标、第41683591号“摇一摇”商标、第13459583号“摇益摇”商标、第13689954号“摇益摇”商标、第38866449号“摇摇”商标、第38867455号“摇摇”商标、第38873714号“摇摇”商标、第40190503号“摇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自申请人设计以来就开始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至八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摇一摇”与引证商标四、五“摇益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审查,引证商标六至八的确权结果不会对上述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六至八的驳回结果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