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47191号“花桥学堂 只为店东而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1603群组“纸巾”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4792号“花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50919号图形商标、第7919885号“东姿及图”商标、第14223972号“光谷北斗OPTICS VALLEY BEIDOU及图”商标、第16146874号“亲的Qinde”商标、第6842891号“State Bank of lndia及图”商标、第7907687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限将届满,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社会责任报告、微信公众号、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六已于2020年6月13日专用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申请人放弃“纸巾”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纸巾”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印章(印);书写工具”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章(印);书写工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便笺本;小册子;纸张(文具);海报;期刊;照片(印制的);宣传画;纸箱;文具”复审商品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