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勒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9286号第12类“BO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92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大陆巴拉姆公司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大陆巴拉姆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及视觉效果有所不同,故暂不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