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安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00468号“鼎汇易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8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咨询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