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89283号“企业医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企业医院 40589283

阅读:54375 2020-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六枝特区韵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89283号“企业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服务的性质设计而成,明确了申请人的服务性质以及申请人精湛的技术,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申请商标有着丰富的内涵…

  申请人:六枝特区韵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89283号“企业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服务的性质设计而成,明确了申请人的服务性质以及申请人精湛的技术,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申请商标有着丰富的内涵,十分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医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589283号“企业医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企业医院 405892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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