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王一汉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陆派玛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名义:新都区玛歌庄园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成都君禾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对第31792850号“陆派玛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所开设“巴倒烫重庆陆派火锅”品牌火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318965号“陆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典型的摹仿,具有明显的恶意。申请人的“巴倒烫重庆陆派火锅”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竞争者,川渝地区地理位置毗邻,餐饮文化又如此接近,被申请人在明知道“巴倒烫重庆陆派火锅”品牌的情况下,仍申请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其“傍名牌”、“打擦边球”的意图十分明显。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证书;2、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相关资料;3、特许加盟合同;4、门店、菜单、活动照片;5、申请人商标详情;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设计,有独特的含义,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善意的、正常的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认为被申请人恶意的理由和证据不足。四、争议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广泛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注册商标变更证明;3、“陆派火锅”百度百科词条介绍;4、宣传推广相关资料;5、大众点评网相关页面截图;6、所获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新都区玛歌庄园火锅店于2018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户外广告;外购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商业询价;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年6月19日变更为成都陆派玛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陆派”,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四、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