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76308号“ZERO BUG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ERO BUGS 30976308

阅读:104682 2020-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萨维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遵化市坤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8日对第30976308号“ZERO BUG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ZERO BUGS”是申请人自主创立的品牌,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供货方,双方为合同合作关系,…

  申请人:萨维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遵化市坤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8日对第30976308号“ZERO BUG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ZERO BUGS”是申请人自主创立的品牌,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供货方,双方为合同合作关系,被申请人明确知晓“ZERO BUGS”品牌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品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品牌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858624号“ZEROBU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265710号“ZEROBU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商标虽然数量不多,但均是对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抢注、复制抄袭,以此获得不当得利;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广大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争议商标及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ZERO BUGS”品牌淘宝售卖页、产品介绍宣传信息;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往来邮件;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6、天津森腾商贸有限公司、遵化市坤腾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1类捕虫器、捕鼠机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超声波传感器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在中国获得第18、20类手提包、床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不具有在先商标权利,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明确知晓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首先,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可知,天津森腾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在中国具有合作关系,天津森腾商贸有限公司曾购买申请人“ZERO BUGS”品牌驱虫器产品;其次,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可知,马慧为被申请人公司监事,同时为天津森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协议模板的签订方为天津森腾商贸有限公司,结合证据4中申请人与马慧邮件往来的内容,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ZERO BUGS”商标在驱虫器商品上的使用理应知晓;最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捕虫器、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捕蝇器、捕鼠机、蝇拍、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捕鼠器、除蚊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驱虫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下,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鉴于动物自启动喂食器、家禽环商品与驱虫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未能就在先将“ZERO BUGS”商标已使用于动物自启动喂食器、家禽环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供充分证据,故本案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在动物自启动喂食器、家禽环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也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ZERO BUGS”商标已在捕鼠机、家禽环等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捕虫器、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捕蝇器、捕鼠机、蝇拍、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捕鼠器、除蚊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976308号“ZERO BUG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ERO BUGS 309763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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