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王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慧诚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58022号“松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721号商标、第1513743号商标、第1570277号商标、第74890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连续三年不使用,应被撤销注册。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撤销决定书、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自耦变压器、电开关、电插头、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电缆、电线、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读文字均为“松迪”,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电箱(电)、自耦变压器、电开关、电插头、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