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绪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尼可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99534号“二壶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6912号商标、第41239613号商标、第412654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和显著性,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读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