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64960号“Syn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2340号“SYN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16246号“S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09641号“s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719293号“SM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37375号“尚微软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13490192号“赛天 Sai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ynTech”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SYNTEC”、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文“SYN”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外文“sy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机械研究;技术研究;工程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五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五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五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