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凌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87208号“ 凌电科技LDLINK(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0975号、第7501676号、第6455512号、第23644269号、第13818802号、第13602001号、第15565642号、第15854234号、第19846312号、第3210217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 LDLINK”占比较大,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的显著识别英文“LedLink”、“LEOLINK”、“LOLIN”、“LONLINK”、“LB-LINK”、“LM-Link”、“Lulink”、“Lr-link”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