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91096号“一日惊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6566号“一路惊喜”商标、第13037362号“一夜惊喜”商标、第42184570号“一点惊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复印件、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海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