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安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科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起宁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嘉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3日对第23912768号“井岗山JINGGANGSH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井冈山”是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来源于“井岗山”,是中国革命的摇篮,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重要的历史、政治意义。争议商标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革命圣地“井冈山”高度近似,带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井冈山”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特定地点的名称,争议商标与之呼叫、含义相同。二、被申请人注册了多件“井岗山”、“井江山”等商标,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且不以使用为目的。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井冈山史记;
2.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介绍;
3.井冈山景点介绍;
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不同,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未提供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的证据。经被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井冈山”、“井岗山”商标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商标均已投入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类似情况商标列表;
2.产品照片、票据;
3.微信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井冈山”被誉为“中国革命的摇篮”,作为革命圣地具有重大政治历史意义,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呼叫均无明显区别,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产生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同时,“井冈山”是江西省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争议商标文字“井岗山”与“井冈山”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我国中央机关特定地点名称不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