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伍水容
委托代理人:广东亿佰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27715号“罞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054号、第8879212号、第30298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此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是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所进行的合法正当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用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