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恩富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9日对第26483666号“LONG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手段谋取商标注册的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大事记荣誉及重大服务案例;
2、申请人商标国内申请情况简介;
3、申请人“龙牌及图”驰名商标证据;
4、“龙”系列商标在第19类上所获荣誉;
5、申请人“龙牌”商标使用证据;
6、申请人商标维权部分成功案例;
7、申请人工商打假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04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千斤顶;气动切削吹管;气动打钉枪;气动焊接设备;气动焊接烙铁;气动喷灯;气动剪”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0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0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石膏;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耐火材料;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水泥管;水泥柱;防火水泥涂料”商品上,于2005年01月14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动千斤顶;气动切削吹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板;石膏”商品分别属于不同的行业,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分明显;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尚不足以认定系对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即便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关联性较弱的商品上一般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