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孚科技(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12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23349号“君鹏物联JP JPLIOT”商标、第34907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企业字号“嘉孚科技”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从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均容易辨识为字母“JF”,且无其他相区分的构成要素,因此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器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形成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