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滕州市蓝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龙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7651号“罗格朗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83791号“朗格罗”商标、第25240115号“朗格罗”商标经异议程序均依法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