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78699号“读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读它 39678699

阅读:65969 2020-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随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8699号“读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臆造的词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性。申请人共申请了128件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公司发展布局及战略管理进行的注册…

  申请人:济南随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8699号“读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臆造的词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性。申请人共申请了128件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公司发展布局及战略管理进行的注册,属于正常的使用需求,系出于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除本案申请商标,申请人还申请了“宽厚里”、“王府池子”、“县东巷”等128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与其相关的具体规定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法律条文中。若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应当以《商标法》中该原则性内容所对应的具体条款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和依据,而不宜对原则性条款予以直接适用。

  除本案申请商标,申请人还申请了“宽厚里”、“王府池子”、“县东巷”等多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申请人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标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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