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秀彬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杰成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58636号“石玉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4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66154号“关山草原 GUANSHANC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字并非指向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石首”。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构成文字“石玉首”和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石首”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