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清友创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21499号“博鳌教育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4247号“博鳌乐城 Boao Le Cheng”商标、第13729672号“博鳌亚洲风情广场 BOAO ASIAN MIX及图”商标、第12819854号“博鳌健康会 BOAO HEALTH CARE”商标、第3120343号“博鳌亚洲论坛 ASIA BOAO FORUM FOR及图”商标、第41180098号“博鳌健康论坛 BHF Boao Health Foru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博鳌教育论坛”的设计者和发起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三、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和合作伙伴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2、知名媒体对博鳌教育论坛启动和签约仪式以及与合作伙伴组织论坛举办前的宣传活动的报道;3、申请人和合作伙伴共同申请刻用博鳌教育论坛组委会章的请示、海南公安厅备案印章的回执,以及组委会邀请政府参会的函件;4、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文字“博鳌教育论坛”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博鳌乐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博鳌亚洲风情广场”、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博鳌健康会”、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博鳌亚洲论坛”均含有相同的“博鳌”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外的商业管理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博鳌教育论坛”,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